获嘉公司专利要经历哪些流程?
作者:新乡捷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4 08:57:17
公司搬了新的地址一定要做好商标变更。商标变更是指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地址或者其他事项。那么商标变更有哪些办理途径呢?商标变更的手续如何办理,费用是多少呢?下面我司小编就为大家解答:商标变更有哪些办理途径?
1、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新乡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变更需要准备哪些文件?1、变更申请书(根据申请办理的具体内容选择书式);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商标变更的费用是多少?商标要做变更的话,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变更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变更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我司小编提醒:1、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2、如果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则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按新申请商标对待,不能称为商标变更。更多商标变更问题,欢迎大家咨询我们。
在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商标,但是商标分为很多种。那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分别有哪些?
1、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新乡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
3、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该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满、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国际范围内的特殊保护中国驰名商标保护受《巴黎公约》以及wto规则中trips协议的特殊保护。如果中国驰名商标在以上公约成员境内被抢注或者未经许可使用,该驰名商标保护所有人可援引以上公约请求当地政府或司法机关予以制止。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当某一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淆时,该公约各成员国均应依职权或者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者取消该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
在新乡商标注册中,商标注册类别的选择是很有学问的。如果不能科学规划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就不能充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利益。毕竟,商标注册的目的,不管是对个人还是企业,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品牌利益。如果你的产品或企业属于医疗服务行业,你应该如何规划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计划?
根据我们多年的知识产权保护运作经验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规划,建议医疗服务行业在商标注册申请中选择以下商标注册类别。3501广告/样品分发/广告/计算机网络在线广告/点击付费广告3502酒店业务管理/通过网站提供业务信息3503为他人购买(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营销3506计算机文件中的数据检索(其他)4209技术研究/为他人研发新产品/质量检验/质量评估4220计算机软件设计/将有形数据或文件转换为电子媒体/文件数字化(扫描)4401医疗诊所服务/医院/医疗援助/物理治疗/医疗护理/远程医疗服务/药剂师配药服务/治疗服务/医疗设备租赁4501夜班警卫服务/安全防盗报警系统监控4502社会护送(公司)/社会公司/临时婴儿护理0501浴液治疗剂/医用药物/医用生物制剂/医用诊断剂/外科和骨科骨粘合剂/医用佐剂/医用生物标志物诊断剂0901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磁识别卡/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集成电路卡/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可下载图像文件可下载计算机应用软件以上分类仅供参考。
当然,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增减。如何科学选择商标注册类别,更好地保护其知识产权。
商标专用权是知识产权的构成内容之一。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重视,海关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在海关查验现场,由于执法关员可以直接面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地核查,因此也成为发现侵犯商标专用权问题的重要工作环节。海关对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措施有:
(1)商标专用权人可以将其新乡商标注册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备案不是强制性的,是否备案由权利人自行决定。备案与否也不影响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权利人请求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只需要向嫌疑货物进出境的海关提出申请,可以不必事先办理知识产权的商标注册保护备案。
(2)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货物可能进出口的线索时,需要向进出口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同时还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符合规定,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权利人。海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
(3)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权利人。商标注册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并依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商标注册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
知识产权商标注册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此类由海关启动的保护措施,对于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
(4)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商标注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商标注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商标注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商标注册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査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后,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商标注册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商标注册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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