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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个人专利注册的可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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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个人专利注册的可选方式

作者:新乡捷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03 08:03:59

商标从开始申请到完成注册是一个极为漫长的过程,期间的复杂过程很可能因为小小的疏忽而面临被驳回的危险。当商标在经过苦苦等待完成注册后,拿到新乡商标注册证绝对是一件让人高兴的事情。但是,商标注册成功后并不意味着就高枕无忧了。首先我们应该明白,商标申请人获得商标注册证书就意味着获得了商标的所有权,并享有商标的使用权、独占权和转让权等权利。因为商标申请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所以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同时如何正确和规范的使用商标,让商标实现价值的最大化,还有很多需要注意的事项。

1、合理使用与及时变更商标合理使用的前提是商标实际使用人和商标注册人应当保持一致,同时商标注册证和商标标识要保持一致,不能超出商标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如果企业的地址或者名称发生了变化,一定要及时变更商标信息。因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将会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将会面临被撤销的危险。

2、警惕商标的擦边行为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其价值也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断升值。作为商标的持有人,应该提高商标的保护意识,注意与自己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产品或服务上申请与自己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商标,警惕商标的擦边球行为,防止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同时要在打擦边球的商标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申请,错过了异议期,等别人取得了商标注册证书,再提出争议的难度将会变大。

3、保留商标的使用证据注册商标如果在三年之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从而被他人获得该商标及其权利。因此,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在经营使用重一定要注意保留使用证据,以预防被别人撤销的发生。

4、到期商标要及时续展商标从拿到商标注册证书起,其商标证书的有限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若有效期满后还没有办理续展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如果没有按时进行续展的,商标会面临被注销的危险。

总之,没有什么是一劳永逸的,商标注册也是如此。不规范使用商标不仅会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还有可能会面临被撤销的命运。如果涉嫌侵犯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会面临诉讼的危险。只有合法规范的使用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熟知商标使用的各种注意事项,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为持有人创造更多的财富。

一、注册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即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申请书提交的时间先后来决定商标专用权归谁所有,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因此《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乡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三、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对待他人事务就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以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

四、自愿注册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企业使用的商标注册与否,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五、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

根据市场经济和商标自身的特点,商标注册应打破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状态,由商标局统一集中负责商标的审查、核准注册工作。为此,《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这就决定了全国的商标注册工作统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办理,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办理商标注册,明确了集中注册的原则。分级管理则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本地区开展商标管理工作。

六、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的原则

对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侵权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被侵权人提供的有效证据或者自己调查时取得的证据,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还可以同时对其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现在是知识产权的时代,大家对知识产权也越来越重视了。在新乡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查询是不可忽略的一个环节,通过商标查询,了解申请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从而降低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避免造成时间与金钱的浪费。下面就跟大家说说商标查询注册的相关知识。

(1)近似判断:一般来说,商标查询是按照商品或服务的类别进行单类别查询,例如想要注册计算机类商标则需要在第9类中进行近似查询,应从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或者商标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方面进行判断,如两商标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则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但目前在商标局使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还存在着跨类别近似的问题。

跨类别近似,是指不在同一大类别的商品或服项目,在功能、使用方法和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具有极高的类似性,因此互相构成近似商品或服务。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就需要申请人在两个类别中分别进行商标查询。不过,鉴于这种跨类别近似的情况太特殊,表面上看起来毫不相干的两种类别往往却有可能造成近似,所以商标查询是项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还是建议申请人咨询有丰富商品分类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员,尽量避免因跨类别近似而造成商标注册失败。

(2)判断商标是否缺乏显著性: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授予商标专用权。我们在分析一个商标是否存在显著性时,主要会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1、构成商标标志本身的各要素(包括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等),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或图形,过于复杂的文字、数字、字母、图形,或过于复杂的要素组合等情况,都不适合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

2、商标与指定使用的商品联系过于紧密,如,使用商品的外形作为商标,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也不便于在消费群体中将这些特定的商户与其他同业者进行区分,此类商标即为缺显。3、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标志,其识别的主体就是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

申请商标注册的首要工作就是商标查询,商标的查询阶段是决定商标能否成功注册的关键因素,了解商标审查标准及评审规则,对商标近似判定,及商标是否违反规定的判断准确,对商标注册成功有很大的帮助。

1、国际注册的国家数量有限因为《协定》最先是由实施新乡商标注册原则的国家提出的,所以,以取得所属国国内注册作为申请国际注册的先决条件,限制了一部分实施商标使用原则的国家的积极性;截至目前,联盟成员国目前只有90多个国家,还有一些同我国贸易联系密切的一些重要国家,目前还不是成员国,北美、南美、中东、非洲、东南亚等地区的大部分国家还徘徊在该体系之外,其中包括加拿大、巴西、阿根廷、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等一些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我国企业无法通过国际注册途径在这些国家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不选择逐一国家途径来申请商标。

2、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国际注册必须以国内商标申请/注册为基础。在《协定》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内注册或初步申请公告;在《议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家注册申请,因此,在申请的时间上有一定的限制。

3、国际注册商标的事先查询方式的局限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中只能查询通过该体系办理注册的国际商标信息,而对体系中各个成员国的商标信息不具有统一检索查询能力。因此,对于准备办理国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如果需要事先了解该商标的在所指定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可行性信息只能通过该国的商标代理机构或律师机构和该国家的具体商标情况逐一进行检索查询和分析判断。而且与逐一国家注册时的情况一样,需要额外支付高额的检索查询费用,查询结果取决于实施查询的代理机构和代理人。

4、申请注册过程中出现的事宜处理与逐一国家注册时是一样的国际商标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及国际注册申请仅仅是负责向被指定国家主管商标机关传递相关申请文件,而由各个被指定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根据自己国家的法律规定对申请商标进行审查。如果某一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在审查中认为该商标申请不符合被指定国家的法律规定而要求修改,或出现(部分、全部)驳回,或被他人提出异议等情况而需要办理答辩、复审等事宜时,国际商标局只负责传送相关通知书,而不负责转交申请人需要向缔约方提交的复审或答辩书件等法律文件,此时只能由申请人委托该缔约方国家认可的代理机构递交。这就需要该商标申请人另行通过相关代理机构委托该指定国家的代理人(律师)办理相关法律程序,并另行支付相应的答辩、复审等规费和(律师费)代理费。对于这些商标事宜的处理与逐一国家注册时是一样的,国际注册并无优势可言。

5、没有统一的注册证国际注册虽然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后可以很快捷的收到一份国际商标局颁发的国际注册证和国际注册号,但该商标国际注册证非常简单,而且只是该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的凭证,其效力仅相当于国内的受理通知书,并不是该商标在指定国家能受到保护的有效法律文件。就目前来说仅有少数缔约方国家可以在核准国际注册申请后会颁发该指定国家的商标注册证书(如:美国、等国),而大多数缔约方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在审查之后一般不颁发注册证或核准通知书,仅仅发布一个声明在该国受保护的通知,有些国家甚至连保护声明文件都没有,仅是指自动受保护。只有在商标被全部或部分驳回的情况下,才向申请人发出驳回通知书。因此,申请人只有通过计算驳回期限的方式来推断自己的商标是否被相关缔约方的主管机关核准。对于习惯了拥有一张经商标主管机关盖章的注册证的国内申请人来说,没有注册证会令他们感觉有些不踏实,大多数国家的申请人也有同样的想法。如果确实需要证明该商标在所指定国家受到保护还需要另行向该国商标主管机关开具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并另行缴纳相关费用。

6、注册效力的不稳定性由于国际注册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五年后才能与原属国的注册脱钩,因此一旦原属国的注册在五年内被撤销,国际注册也随之将被撤销,这一情况又被称之为中心打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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