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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商标转让需准备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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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商标转让需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新乡捷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28 08:20:40

大家都知道,新乡商标注册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容易。今天,小创帮你:商标注册怎么能更容易通过?商标法规定,商标申请人可以独立申请商标,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既然我们可以独立申请商标,为什么还要申请其他代理费呢?原因很简单:申请商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填写法定申请文件,办理法定申请和注册手续,花大量时间进行“近似查询”,以免自己的商标与他人以前注册的商标相似或相同。准备工作不专业、不认真的,可以延误商标注册。委托专业机构可以帮助你避免这些问题。因此,小编建议,企业家可以委托商标局注册的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

(1)商标名称规避与其他商标相似或相同。二十年前,注册商标相对简单,但现在注册商标却非常困难。因为中国的商标注册是基于“注册第一”的原则(商标专用权属于依法首先申请注册和核准的企业或个人),你能想到的商标名可能是其他人在同一产品或服务分类中较早注册的。建议大家在商标注册前进行类似的查询,以确保在申请注册前没有注册过类似或相同的商标。

(2)商标名称应当具有重要意义。《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产品的通用名称不得注册为商标”,例如“苹果”可以注册为手机类商标,但不能注册为水果类商标,因为“苹果”属于该类通用名称。因此,我们不能使用一般的产品名称或产品或服务的一般说明来命名商标。

(3)商标名称不得含有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内容。如国家名称、政府及其机关名称、县级以上行政单位的地名或者其他法律标志等,商标局不予核准使用。

(4)不得恶意注册他人具有必要知名度的商标。恶意抢注会导致他人提出异议而无法获得批准;即使侥幸获得批准,也可能被他人提出宣告无效的程序而遭受不利的法律后果。在中国,商标的产品和服务分为45类(产品1-34类,服务35-45类),并进一步分为若干类。每个商标必须通过选择必要的产品和服务类别进行注册。中国商标局的收费标准是:大类(不超过10类)商标注册申请手续费为300元,每类30元。申请人应当根据自己的经营范围合理增加商品和服务的种类;必要时,对核心商标应当采取多种注册等保护措施。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标注册成为核准申请产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三年不申请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商标注册。”这项规定旨在防止高价囤积商标。商标注册是为了使用,不是为了销售。

因此,我们必须在拿到商标后使用它,并保留完整的申请证据。我们拿到商标注册证后,只有不断地申请和推广商标,才能使商标“茁壮成长”,使我们的公司越来越出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商标注册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商标名称、公司地址等注册事项时,应及时到商标局办理商标变更手续,否则商标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商标权与著作权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及解决方法,专利代理商标权与版权的特点:商标权是指经过商标主管部门授予申请人在某一类的特定商品上使用某一特定标志,用以区别不同商品提供者的专有权利。其基本特征是显著性,即社会公众通过识别该商标能够很容易的将该商品提供者与其它商品的提供者区别开来。商标权的取得需要通过申请注册来实现,因此具有唯一性。

著作权即版权,其最基本的特征是独创性,即独立完成。著作权的取得属于自然取得,作品独立完成时即享有著作权,而无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可能不具有唯一性,即凡是独立完成作品的人都应当享有著作权。

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既然是商标权与著作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不外乎申请人注册商标时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作品使用了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这两种情况。据笔者了解,以前一种情形居多,后一种情形较为少见。

申请人注册商标时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这种情形通常是商标所包含的文字、图形抄袭、模仿了他人作品的内容。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已经取得的在先权利。

具体来说,如果在先权利人的著作权取得时间早于商标申请日,那么一般在先权利人可以阻止商标的注册。当著作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品的完成时间早于新乡商标注册申请日时,将不能阻止商标的注册。

然而,如果在先权利人的著作权取得时间早于商标申请日,但是商标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商标是独立创作完成的,则该商标将被核准注册,也就是著作权各自享有。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作为区别标志要求具有显著性,不得过于复杂难记,应是简单明了,而作品则必须表达一定的思想含义,不能过于简单。

实践中最多的就是将一些独创短句(包括部分影视作品、书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当这些短句本身表达一定思想内涵时,就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例如“海尔真诚到永远”等。未经许可将他人这些独创的短句申请注册为商标时,就会造成权利的冲突。而另外一些缺乏独创性的短句如“猫和老鼠”“英雄儿女”等则均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因而不构成权利冲突。另外,以下创作也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公众领域的素材或者素材简单组合;模仿、抄袭他人作品的,不视为著作权成立(但编辑作品除外)。

当出现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使用了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的文字和图形的情形时,根据这两项权利产生的基础以及产生的时间的不同,基本上不会发生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的现象。

解决冲突的三个原则:对于如何解决商标权与著作权之间的权利冲突,笔者认为,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设计完成后应当保存手稿,作为独立完成的证据,然后申请商标注册。

注册商标的侵权风险,现在注册公司的创业者都知道,商标是具有唯一性的,但是我们在提交商标时,就会觉得反正大不了就被驳回,那么注册商标的侵权风险有哪些?

1、未经未经新乡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8、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9、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10、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

11、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独立品牌名称

独立品牌名称,即企业决定每个子品牌或旗下产品品牌使用不同的名称作为代表。采用独立的品牌名称,为每种产品寻求不同的品牌定位,有利于增加销售额和对抗品牌竞争对手,还可以分散品牌风险,使企业的整体声誉不至于因某种产品表现不佳而受到影响。

2、对所有使用共同的家族或母品牌名称

对所有产品使用不同的家族名称或母品牌名称,即企业所有产品共用一个品牌名称。对于那些享有高声誉的著名企业,全部产品采用统一品牌名称策略可以充分利用品牌效应。使企业所有产品畅销。同时企业宣传推广新产品的营销费用也相对降低,有利于新产品进入品牌市场。

3、各大类产品使用不同的家族品牌名称(背书品牌名称)

企业使用这种品牌名称策略,是为了区分不同品牌或不同产品。在一个品牌或产品大类下的再使用共同的家族品牌,以便在不同大类产品领域中树立各自的品牌形象,这种也称为背书品牌名称。

4、独立品牌名称与企业名称并用(子母品牌混合名称)

釆用这种品牌名称策略的企业其不同类别的产品分别采取不同的品牌名称,且在品牌名称之前都冠以企业的名称。企业多把这种名称策略用于新产品的开发。在新产品的品牌名称上加上企业的名称,可以使新产品享受企业的声誉,而采用不同的品牌名称,又可以使不同的新产品显示出差异化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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