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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阳企业商标要警惕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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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阳企业商标要警惕的陷阱

作者:新乡捷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06 08:50:21

今天和大家一起聊聊注册和使用商标时常常存在的一些误区,快来看看你有没有中招?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准备好了吗?一起长知识啦!

误区1:商标不注册就不能用当然不是。商标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分,未注册商标也是商标,也是可以使用的。不过,我们在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可能会对他人已注册商标构成侵权。所以,小编建议大家还是先成功注册商标后再使用该商标,这样更稳妥。

误区2:一件商品只能使用一个商标我国对在一件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件数并无限制。事实上,在同一件商品上使用不同的商标可以起到细分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的作用。如果在一件商品上使用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一般都以主、副商标的形式搭配使用。在主商标不变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在新推出的产品上使用副商标,从而利用主商标的知名度来提供副商标的知名度。比如:小米公司在其子品牌红米的产品包装盒上印有小米的商标。

误区3:只有平面图形才能注册商标当然不是!我们除了可以注册平面商标外还能注册立体商标、声音商标。比如:费列罗的立体商标和腾讯的嘀嘀嘀声音商标。若想注册其他类型的商标,这些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让公众看到或听到商标就能联想到对应的商品或服务。

误区4:注册商标可以随意添加装饰《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新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所以,我们在使用商标时决不能随意改变商标的外观,否则商标会面临被商标局撤销的风险。若想更改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等信息,需及时做商标变更。若想改变商标外观则需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误区5:指定颜色的商标可随意改变颜色使用我们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如果没有指定颜色即以黑白图案申请商标,在拿到商标证书以后可以随意更改颜色使用。如果指定了商标颜色,则今后在使用商标时不能随意改变商标颜色,否则需重新向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

误区6:商标注册成功后就没事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所以,我们成功注册商标后最好别让它们闲置,要尽量使用起来,防止别人对其提出撤三申请。当然,如果有正当理由也是可以不使用商标的,比如:不可抗力、政府政策、破产清算及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理由。以上这些误区你中招了吗?我司提醒大家,还是避免中招为好!

现行《商标法》第31条规定:“新乡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优先权”包括著作权。现实中,以他人著作权作品为商标进行抢先注册的案例很多。但由于作品创作的特点,如证据难以保留等,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难以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在先著作权。在先著作权的认定正是此类案件的前提,如何证明在先著作权已成为此类案件的焦点和难点。

经审理,商评委认为,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商标档案》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对“”作品具有在先著作权,即争议商标与前述作品具有实质相似性。同时,公司将“”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注册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是独立创造。在综合推定的基础上,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公司的著作权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不予注册。

本案的核心焦点是争论商标是否侵犯了公司的先前版权。《商标法》第31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在现实中,有大量的案件中,他人的著作权作品被作为商标急于注册。但是,由于作品创作的特点,如证据难以保留等,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往往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拥有在先的著作权。

在先著作权的认定正是此类案件的前提,如何证明在先著作权已成为此类案件的焦点和难点。后发的著作权登记证和前发的商标注册证虽然不能独立证明前发的著作权,但两者的结合具有证明效力。因为《著作权登记证》至少证明了著作权的归属,而此前的《商标注册证》至少证明了涉案作品的创作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的创作时间。因此,在本案中,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最终被商事法官采纳。争议商标注册人未提供反证材料的,认定该争议商标侵犯了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由此可见,提供后期的著作权登记证和前期的商标注册证应视为著作权人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在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先前的版权成立。从本案还可以看出,权利人完成某项作品时,不仅应当保留作品的原设计、委托设计合同等公开发表的证据材料,而且应当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减少后续著作权纠纷的举证难度。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注册一家公司时需要提交公司的经营范围,而确定了经营范围之后,后期如果要添加修改就要做经营范围变更。许多老板为了避免麻烦,就想把自己可能会做的业务都写到经营范围上,那么这样做到底对不对呢?虽然这样操作在法律法规上没有问题,但其实这并不是一个好方法,注册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是越多越好的。

新注册公司的经营范围种类繁多项目繁杂,对公司的后续发展未必会有很大的助益,甚者在初期可能会造成反效果。在确定公司经营范围时要注意两个要点,首先就是要体现出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成立初期要以主营业务为核心,再把围绕主营业务涉及到的业务内容向外延伸来扩充经营范围,这样的话新公司在成立初期可以更好地体现出专业度。

反之如果林林总总写的特别多,在别人看来可能就显得并不专业。可能涉及到的业务提前加上去,那么在后期开展相关业务时就可以开出相应的发票,但还是要注意“贵精不贵多”。其次就是经营范围要与公司行业相匹配。如果公司名字是XXX广告传媒公司,经营范围里出现服装服饰,食品加工等类目都是无法得到批准的。

什么样的公司就要做什么样的业务,混业经营虽然不违法,但是就像前文所说,会显得公司特别不专业,可能会对公司造成不好的影响。如果确实涉及到跨行业的业务,建议可以注册多个公司,不同业务对应不同的公司主体,这样可以更加方便的来进行管理。另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有很多经营范围都涉及到前置审批或者后置审批,这些需要经营许可的经营内容需要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才可以展开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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